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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与何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何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457号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王少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平,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晖,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燕,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詹雪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