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行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行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570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行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长江路433号(培训中心内)。法定代表人:林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行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