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第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平、龙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龙宏伟,左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第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平,女,汉族,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龙宏伟,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万载县。被执行人左云华,女,汉族,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万载县。李平申请执行龙宏伟、左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赣09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龙宏伟、左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平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截止2017年8月11日,被执行人龙宏伟、左云华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平借款本金及利息402750元及应缴纳诉讼费6746元、执行费6042元,以上合计4155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宏伟、左云华的银行存款41553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家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