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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荆门市荆逵塑胶有限公司与胡定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荆逵塑胶有限公司,胡定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752号原告:荆门市荆逵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五里镇鸭子湖路**号。法定代表人:许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定爱,男,生于1973年9月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原告荆门市荆逵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定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荆门市荆逵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以其已与被告胡定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荆逵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荆门市荆逵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荆逵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荆门市荆逵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传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