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与马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马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633号原告: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忠。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国福。被告:马永明。原告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4月17日立案后,2017年8月10日原告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以被告马永明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丽萍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卜俊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