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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与马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马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633号原告: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忠。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国福。被告:马永明。原告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4月17日立案后,2017年8月10日原告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以被告马永明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临夏县永恒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丽萍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卜俊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