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赵光远申请执行王建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远,王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赵光远,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建立,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赵光远与王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立的工商股权、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王建立有一辆建设牌二轮摩托车及空调机、冰箱等财产(已依法予以处置变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光远实现债权5000元。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