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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贵臣、张凤梅、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贵臣,张凤梅,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贵臣,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张凤梅,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法定代表人李靖,经理。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桦川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贵臣、张凤梅、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调查银行、房产、工商、土地等财产情况后,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代理审判员  王 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