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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冯国亮与被执行人史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亮,史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冯国亮,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昆明市桃源街豆腐厂巷9号1栋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622421197809176418。被执行人:史罗云,男,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云南驿镇左所村77号,身份证号码:53292319840507095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国亮与被执行人史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51517.16元,未受偿51517.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