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水金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王某1,刘某2,王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刑初2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女,1928年9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忠县。系被害人刘某1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被害人刘某1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大学文化,待业,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被害人刘某1之女。诉讼代理人李洪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水金,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忠县。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19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5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辩护人唐杨春,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刑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水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王某1、刘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陈庆萍、检察官助理杨立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刘某2的诉讼代理人李洪涛,被告人王水金及辩护人唐杨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7年1月3日,被告人王水金因未被姐姐邀请参加女儿婚礼而对其家人不满。当日15时许,王水金在位于重庆市忠县的家中二楼,数次呼唤在不远处公路边与人聊天的姐夫刘某1(本案被害人,男,殁年47岁),刘未应答,王愈加认为被其轻视,遂起意教训刘某1。王水金持刀冲出家门,驾驶轻型货车撞击刘某1停放于路边的轿车致其损坏,而后修正方向加速撞向刘某1致其倒地,且于车停后持刀欲继续加害刘某1,被周围群众制止。刘某1在送医途中死亡。王水金得知后拔打110于17时许归案。经鉴定,刘某1系车辆致多发性损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示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水金因琐事故意驾车撞死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王水金赔偿因刘某1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544780元、丧葬费33693、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住宿费10000元、误工费10000元、余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1031元、财产损失3025元,共计668597元。被告人王水金提出,他当时处于醉酒状态,驾车撞了被害人刘某1的汽车后,准备把车停到刘某1面前吓唬刘某1,主观上没有杀害刘某1的想法,撞倒刘某1后,其并无持刀欲继续加害刘某1的行为。对附带民事部分表示没有赔偿能力。辩护人提出,王水金驾驶自己的货车撞击被害人刘某1的轿车后,准备将车停到刘某1面前吓唬刘某1,因大量饮酒后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将刘某1撞倒,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后王水金主动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水金与被害人刘某1(本案被害人,男,殁年47岁)之妻王某1系同父异母的姐弟。2017年1月3日15时许,王某1、刘某1驾车回重庆市忠县老家邀请亲友参加女儿的婚礼。王水金因尚未接到邀请且认为王某1对父亲不孝顺而对王某1、刘某1非常不满,欲喊两人当面理论。王水金在自家二楼喊在何某1家地坝外公路边与谢某1说话的刘某1。因未见刘某1应答,王水金认为刘某1瞧不起自己,愈加生气,不顾其妻子梁某、父亲王某2的阻拦,在家中拿了一把尖刀,驾驶自己的福田小货车先撞击王某1、刘某1停在何某1家外面公路上的红色奇瑞牌轿车,然后驾车高速冲向刘某1,将刘某1撞倒在地。在场亲友见状上前强行拔掉王水金的车钥匙,王水金欲持刀继续加害刘某1,亦被亲友制止,刘某1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水金在得知刘某1死亡后拔打110报警,并向赶到现场的民警投案。经鉴定:刘某1系车辆致多发性损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王水金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110受理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王水金投案自首证明》及《办案说明》,证实重庆市公安局110于2017年1月3日16时许接到号码为139XXXX****、152XXXX****、136XXXX****(被告人王水金的手机号)的电话报警称有人在忠县驾车撞了人,忠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及预防中队民警李超、陶范杜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水金讲明自己就是驾车撞死人的驾驶员,民警将王水金控制并口头传唤至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受调查。经现场勘查及走访,发现王水金有故意杀人的嫌疑,遂将情况报告给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7年1月4日1时00分,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将王水金书面传唤至忠县公安局接受讯问。2、《户籍信息》、《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水金生于1978年11月19日,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被害人刘某1生于1969年12月15日,于2017年1月3日死亡。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0)越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02)忠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00年7月19日,王水金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2年7月29日,王水金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5年7月7日刑满释放。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水金驾车撞击损坏的红色奇瑞轿车的登记人为王某1。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王水金的《驾驶证》,证实:福田轻型货车的登记人为王某3;王水金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有效期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5日。6、《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证实2017年1月3日18时34分,在忠县拔山中心卫生院用真空抗凝管提取王水金静脉血样2管各4ml。7、《忠县交通委员会的证明(附图)》,证实重庆市忠县马灌镇合心村水竹林丫口至染房丫口道路(编号CW93500233)为村道。8、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①本案中心现场位于忠县何某1家外的村公路上。该村公路东西走向,宽约4.5m。公路南侧是何某1家的院坝和正房,院坝与路面形成一道堡坎,东高西低,西侧与公路车道相连。院坝东侧停靠一辆红色自动变速箱轿车,车头朝东,车尾朝西,,挡位为P档,手刹为开启状态。轿车车头距西边院坝东边缘8.35m,左前轮轮轴中心点距路北侧边缘为3.1m,左前轮东北方向路面上有一条轮胎印痕(编为3号轮胎印痕,照相固定),该印痕宽0.17m,距轮胎1.75m。该印痕东侧有一长2.4m、宽0.10m印痕,粗细轮胎印痕交汇点处距路北侧边缘2.73m。轿车左侧后轮轮轴中心点距路北侧边缘2.87m,左后轮东北方向路面上有一条长1.45m、宽0.17m轮胎印痕(编为6号轮胎印痕,照相固定)。轿车的右前轮滑入水沟,在路面上留下一条长为0.88m、宽0.17m的轮胎印痕(编为4号轮胎印痕,照相固定)。轿车左大灯下保险杠被撞(编为5号撞痕,照相固定,指纹胶带粘附提取),撞痕处距地高度0.25m-0.60m;左侧翼子板距地0.60m-0.80m处有碰撞凹陷痕迹,左侧前照灯玻璃破损。轿车北侧路面上有三条宽0.10m轮胎印痕,靠北侧路边缘轮胎印痕(编为1号轮胎印痕,照相固定)长度为18.7m,东侧起点距路北侧边缘为0.43m,西侧终点距路北侧边缘2.65m;靠近1号轮胎印痕的轮胎印痕(编为2号轮胎印痕,照相固定)长度3.2m,东侧起点距路北侧边缘为0.86m,1号轮胎印痕与2号轮胎印痕起点处形成一条长0.6m的侧滑痕迹;距1号1.23m南侧路面有一条与之平行的轮胎印痕(编为7号轮胎印痕,照相固定),长18.2m。何某2家院坝堡坎中间位置,距东侧院坝东边缘6.546m院坝堡坎处有1.1m×0.84m散状擦拭痕迹,该处堡坎高度1.1m,路面宽4.75m;其堡坎上距地0.7m处有O.2mx0.1m白色擦痕(编为9号,照相固定,指纹胶带粘附提取);9号擦痕下距地0.3m处有O.15mxO.1m黑色轮胎擦痕;黑色轮胎印痕北侧公路上距东侧院坝东边缘6.50m、距路北侧边缘4.72m处有红色斑迹(编为8号,照相固定,棉签擦拭提取);9号擦痕的西侧路面上靠堡坎边形成两条轮胎印痕,一条成“S”型轮胎印痕,在距东侧院坝东边缘为12.5m撞向堡坎,形成0.7mxO.50m黑色擦痕(编为11号,照相固定),撞向堡坎后两条印痕重合形成一条印痕(编为13号,照相固定),距13号1.23m北侧路面有一条与之平行的时断时续的长为9m,宽O.10m的黑色轮胎印痕(编为10号,照相固定)。何某1(院坝)西侧公路上停靠一辆福田轻型货车,车头朝东,车尾朝西,车长4.985m,车宽1.650m。货车驾驶室为双排座位,排挡杆处于前进挡位,对挡把棉签擦拭提取(擦拭物),方向盘没有损坏,在方向盘上棉签擦拭提取(擦拭物),货车挡风玻璃完好。货车左前侧损坏严重,左前轮胎(编为15号,照相固定)被撞变形,轮胎胎冠外侧有O.5m×0.1m擦痕,钢圈变形;拆下轮胎后,左前减振器严重弯曲变形;货车左杠灯被撞坏,在杠灯上方距地O.60m处保险杠上有O.2m×O.1m白色擦痕(编为16号,照相固定,指纹胶带粘附提取);货车左角围板距地0.90m处有O.36m×O.40m凹陷痕迹,左前照灯破损。货车右后轮距东边院坝边缘为21m,右后轮轮轴中心点距路北侧边缘为2.2m,右后轮东侧路面有一条黑色长轮胎擦痕(编为12号,照相固定),12号擦痕与13号印痕之间有一条不规则轮胎擦痕(编为14号,照相固定)。②王水金家的院坝有一条小路与公路相连;公路中间位置有两条平行的宽1Ocm、长11.77m的刹车印痕,北侧印痕距公路边缘为1.35m。王水金家堂屋靠南墙凳有两张方桌,在西侧一张方桌下的地面有两把重叠(放置的)斧头,下面的一把斧头全长46.5cm,把柄长41cm,刃部长41cm(照相后原物提取,棉签擦拭把柄)。饭厅靠西墙从东到西依次是冰箱和两张方桌,方桌上摆有电饭锅和一壶瓶盖打开的“二麻二麻”牌白酒。9、《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证实:①2017年1月7日15时27分,被告人王水金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指认忠县马灌镇合心村一组其家中厨房案板上是他拿取作案尖刀的位置;②2017年1月7日15时36分,王水金指认他家地坝边公路处是他驾车准备作案时,其父王某2拦车阻止他的位置;③2017年1月7日15时44分,王水金指认何某1家地坝外往他家方向约十米的路边一辆红色奇瑞轿车是刘某1的车,何某1家地坝中段的公路边为当时刘某1被撞的位置。10、《搜查笔录》及搜查视频、《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物证尖刀一把,证实公安人员到被告人王水金家搜查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尖刀,王水金的母亲乐某告知该尖刀已被其转移至距其房屋约一百米的柴草堆中,并带着公安人员到柴草堆处查获该尖刀。11、《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4日2时11分,侦查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王水金进行了人身检查,王水金神清语晰,问答切题,全身体表未见损伤。另提取王水金血液(手指)一份、王水金双手十指甲擦拭物。12、《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1月4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了被害人刘某1之妻王某1、女儿刘某2的血样(手指血)各一份。1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化)[2017]0047号《检验报告》,证实在刘某1的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检出乙醇,含量为47.4mg/100ml。14、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忠公鉴(病解)[2017]第0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1)衣着情况:刘某1上身所穿长袖棉衣左袖口后侧有新鲜破口,左袖口黑色纽扣表面有新鲜擦痕;下身所穿长裤、保暖裤、秋裤上有多处新鲜撕裂口、破口和浸染血迹,长裤双裤腿下段前侧、左裤兜周围附有白色灰尘,右裤腿上段前侧有泥土附着;内裤裆部附有血迹;右袜筒近足跟部及外侧有新鲜破口和浸染血迹;所穿皮鞋上附有血迹。2)尸表检验:左髂部有lcm×O.7cm擦挫伤,右髂部有2cm×lcm青紫色皮下出血;左大腿上段外侧有1.2cm×lcm、lcm×O.7cm、O.6cm×O.5cm青紫色皮下出血,左膝关节内侧有1.2cm×O.5cm、4cm×lcm暗红色皮下出血;右大腿上段内侧有10.8cm×3.Ocm暗红色皮下出血,右小腿中下段内侧经右足内踝、右足跟至右足底有(22.5cm+6.5cm+7cm)“L”型撕裂创,由上至下依次有三处皮瓣相连,右小腿中下段外侧至右足背有20cm×6cm挫裂创,其中右足背裂创边缘有lcm×0.3cm条形擦伤,右小腿中下段后侧有8.5cm×0.1cm挫裂创,以上裂创周围均有挫伤,创缘欠整齐,部分伴擦伤,创腔有组织间桥,创道深达肌层,可见肌肉挫碎及胫腓骨骨质断端。右小腿上段后侧近腘窝处有5cm×6.5cm青紫色皮下出血。右小腿中下段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足弓内侧有5.3cm×2.5cm挫伤,右足外踝处有2cm×1.5cm片状擦伤;会阴部右侧近大腿根部有12.5cm×1.Ocm撕裂创,创缘较整齐,创腔有组织间桥,创道深达肌层,可见骨盆骨质断端。会阴部附有血迹,阴囊左侧有3.5cm×1.5cm撕裂创,创缘较整齐,左侧辜丸外露。阴囊下方有5.5cm×2.5cm暗紫色皮下出血;3)解剖检验:右肺斜裂间有6cm×O.9cm出血,左肺未见损伤;右侧肾脏包膜有2cm×1cm挫伤出血。右回肠有1.6cm×0.6cm破口,边缘肿胀,周围有出血,其附着的肠系膜点状出血,右侧腹膜后有10.5cm×7cm范围血肿,左侧腹膜后有9.5cm×7cm范围血肿。盆腔内有约20ml褐色液体,骨盆塌陷变形,骨盆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右髂骨、耻骨上下支多发性骨折,骨碎片向盆腔内塌陷,耻骨联合分离),骨折周围肌肉挫碎,膀胱体破裂;右大腿上段肌间隙有12cm×8cm、10cm×10cm凝血块。右侧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上下游离断端间距为12.5cm,伴肌肉挫碎;4)损伤形成机制:尸体检验见刘某1左、右髂部擦挫伤(距足底约83cm),会阴部右侧、阴囊左侧撕裂创,创缘较整齐,周围有挫伤,其中会阴部右侧裂创创腔可见骨盆骨质断端,解剖见骨盆粉碎性骨折,骨碎片向盆腔内塌陷,周围肌肉挫碎,膀胱破裂,肠管破裂,腹膜后血肿,右大腿肌间隙有凝血块,其损伤呈外轻内重,结合裤子表面的破口及现场勘验情况,可推断以上损伤系一次性巨大暴力撞击挤压形成,车辆撞击挤压可以形成。刘某1右小腿及右足多处挫裂创,部分创缘表面有擦伤,周围广泛皮下出血,肌肉挫碎,右小腿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上下游离断端间距为12.5cm,结合裤子右小腿裤管、袜子表面破口及现场勘验情况,车辆直接碾压可以形成。5)检验意见:刘某1系车辆致多发性损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1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DNA)[2017]0163号《DNA鉴定书》证实,①案发现场公路上提取的红色斑迹擦拭物与被害人刘某1的DNA一致;②刘某2的DNA与刘某1、王某1符合双亲遗传关系。1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理化)[2017]8号《检验报告》,证实从渝BXXX**奇瑞轿车撞痕处粘附物检出碳、氧、镁、铝、硅、钾、钙、铁等元素成分;从浙DXXX**轻型福田货车左侧保险杠撞痕处粘附物检出碳、氧、铝、硅、钙、铁等元素成分;从何某1家地坝堡坎上的擦痕粘附物中检出碳、氧、镁、铝、硅、钙、铁、钛等元素成分。17、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7]30093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王水金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18、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渝鑫成因鉴字[2017]T1-003号《事故车辆鉴定》,证实:受检车辆浙D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受检车辆浙D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头左侧斜角撞击停放于路边的渝BXXX**号车的前保险杠左侧及左侧翼子板;受检车辆浙D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撞击停驶的渝BXXX**号车时行驶速度略为31km/h-32km/h;受检车辆浙D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用车头左侧前照灯、左侧角围板斜角撞击站于堡坎处的受害人刘某1;受检车辆浙D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撞击受害人刘某1时行驶速度略为4lkm/h-42km/h。19、忠县价格认证中心忠价认[2017]11号《关于被毁坏机动车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红色奇瑞SQR7150J60T2轿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损失额为3025元。20、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王水金无证据支持精神病的诊断;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3日下午15时许,他与谢某1、王某1、王某4、张某2、王某5、刘某1等人在马灌镇合心村二组何某1家地坝谈刘某1嫁女儿是否要去请王某1的父亲王某2。当时刘某1和谢某1在地坝下面靠近水泥公路上,其余几人在地坝里。大约过了几分钟,他看见距离他们大约二百米外的一辆小货车朝他们这个方向(开)过来了,车速很快。突然,这辆货车直接撞向停放在公路边的刘某1的车,刘某1的车的右前轮被撞到了公路边的沟里面,但是停放在刘某1的车前面的谢某1的车一点也没有被撞倒。当时那辆长安货车被反弹了出去,车里面是谁他没有看见。接着他看见那辆货车又加足了油门直接朝谢某1和刘某1站的地方开了过来,谢某1一躲闪,那辆货车直接撞上了刘某1,刘某1被撞倒在地,人靠在了地坝边的坎子上,一直在喊救命。那辆货车撞了刘某1之后冲到了一个斜坡上面约十米左右,这时他看见了开车的人是王水金。货车冲到斜坡上面之后,王水金又加大油门往后面倒车,但是没有倒回到之前那条路上,然后王水金又加大油门往前面冲,然后又准备往回倒车。这时,谢某1和王某4立即冲上去把王水金的车钥匙拔掉了,王水金从车上下来拿了一把长约三四十公分长的尖刀,嘴里面还在不停地叫“我要捅死他”,被谢某1和王某4将刀抢了下来。他将刘某1扶到儿子张某2的背上,和谢某1一起把刘某1弄到谢某1的车上,将刘某1送往高洞卫生院。王某4、王水金的父亲王某2、母亲乐某、妻子梁某等人一起将王水金控制住,他打电话报了警,刘某1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其后,王水金在自家地坝拿了条板凳打王某4,后来又拿了一把斧头出来,听王某4说王水金拿斧头准备砍谢某1和谢某2。警察赶到现场后将王水金带走。听王水金自己讲他之所以撞刘某1,是因为王水金在楼上叫了刘某1几声,刘某1都没有答应,认为刘某1没有把自己一家人放在眼里,而且刘某1嫁女儿没有通知王水金的父亲王某2,所以王水金很气愤。后来听大哥王某2讲,王水金的妻子梁某看见王水金喊刘某1,刘某1没有答应,王水金就气冲冲的下楼去开车,梁某叫王某2去拦住王水金,王某2就挡在王水金的车前面,王水金说“你如果不让我就把你撞死”,王某2怕被撞就让开了,然后就发生了后面的事。22、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3日15时许,她们在王水金家的地坝玩,王水金在楼上喊刘某1“刘三”,喊了两三声,当时刘某1在和其他人说话,可能没听到,没有答应王水金。王水金就下楼来开车,到公路路口的时候,王水金的爸爸王某2过去把车拦住不让走,没拦住,王某2跟着车子走了过去。大约过了一分钟左右,就听到了撞车的声音。她们过去看是怎么回事,她还没有走到撞人的地方,谢某1就拿了一把刀给她,她把刀放到了王水金家灶屋的灶台上,后来听说这把刀是从王水金车上拿下来的。接着她看到张某2和其父张某1把刘某1扶上谢某1的车送走了。当时刘某1脚已断,眼睛闭着,看起来很严重。王水金和刘某1的老婆“王桂兰”(王某1)是同父异母的姐弟,但是平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往来,关系也不怎么好,加上这次王某1的女儿刘某2结婚没有通知王水金家,王水金当天故意开车去撞刘某1可能就是这个原因。2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因为大伯王某2的外孙女(他的侄女)刘某2快要结婚了,所以他和爸爸张某1、妈妈王某5,还有三伯的儿子王某4回到老家,在王某2家吃的午饭。午饭后,大伯的女儿(王某1)和老公(刘某1)来了,他们和他爸爸妈妈过去说事情,他在车上睡觉。后来被刹车声音和轰油门的声音惊醒,妈妈喊他快点出去,说出事了。他下车过去看见爸爸把姐夫刘某1抱着,同时有人从那辆撞刘某1的货车上把“水金”哥哥(王水金)拉了下来。王水金还在骂姐夫刘某1,说刘某1装什么装。他去扶刘某1的时候看见刘某1的右腿脚踝已经快要断掉了,但还没有死。他和爸爸还有四伯家的“双全”哥哥(谢某1)一起把刘某1抬上了谢某1的车,他和谢某1送刘某1去医院,途中刘某1就不行(死)了。2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姐姐王某1的女儿刘某2订于2017年1月6日结婚。2017年1月3日,姐夫刘某1和姐姐王某1从重庆赶回老家来请王某1的父亲王某2到重庆参加女儿的婚礼。王某2和王某1的母亲已离婚,王某1跟母亲一起生活。15时许,他在王某2家地坝与王某2、王某6等人聊天时,看到堂姐夫刘某1在公路边,旁边还停了一辆红色的奇瑞轿车,离王某2家约五十多米。他过去和刘某1打招呼时,看到堂姐王某1、五叔张某1、张某1的老婆王某5等人在何某1家的地坝里。他和王某1在地坝里聊家常,并商量怎么去和王某2家说明情况(因为王某1的母亲和王某2离了婚)。当时刘某1和谢某1在地坝下面公路边站着聊天,离刘某1的车的位置大概有十米左右。过了一会儿,他看到王永金家的车从公路上面开下来,在下坡的位置急刹了一下,然后又加油直接朝王某1、刘某1的红色奇瑞轿车撞了过去,加油的声音特别大。他们看到车被撞之后准备过去看是什么情况,结果还没来得及过去,就看到王水金的车往后弹了一下,便顺着公路开了过来,到何某1家地坝附近的时候直接转弯朝着刘某1撞了过去,当时的车速特别快。刘某1旁边的谢某1往旁边让了一下没有被撞到,刘某1直接被车撞到地坝边的坎子上,然后整个人就顺着坎子往下滑了下去。王水金的车撞了刘某1之后顺着公路走,他和谢某1马上朝王水金的车冲了过去,这时车速已经慢了下来。追到之后,他直接把车门打开,看到车里面是王水金,他把车钥匙拔了,又去拉王水金,王水金把副驾驶位置上一把四五十公分长的刀拿在右手上,谢某1把刀抢了过去,然后他和谢某1把王永金从车上扭了下来按在猪圈屋的墙上,王水金还说就是要把刘某1和王某1弄死。他控制王水金的时候,王某1等人拨打了110、120。谢某1把王水金的车挪开,用他自己的车把刘某1送往医院。他们问王水金为什么这样做,王水金说他在楼上喊了三声刘某1都没有答应他,刘某1的女儿举办婚礼每个人都知道,就他们家不知道,要为父母出个气,就是要把刘某1和王某1弄死。王水金一直喊要把王某1杀了,他怕一个人控制不了王水金就把王水金拉到王水金自己家。后来王水金打电话报警,当时接电话的是个女的,说有人已报了警,并告诉了王水金报警人的电话,王水金发现这个号码是谢某2的,还拿斧头声称要“弄”(“打”的意思)谢某2和谢某1。后来是王水金的妻子梁某把王水金拦住的。25、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他和王水金是堂兄弟,刘某1是他的堂姐夫。王水金和刘某1的妻子王某1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一直不好。刘某1和王某1的女儿定在2017年1月6日结婚,刘某1一直没来邀请王水金参加女儿的婚礼,王水金心理一直不舒服。2017年l月3日,他和王某4、叔叔张某1等人一起上坟回来后,看到刘某1站在何某1家门前地坝下的公路边,王某1和王某5在地坝上聊天。刚好张某1从桂林回来给王某1、刘某1带了礼物,张某1就直接把礼物交给刘某1,刘某1把礼物放到自己车上后回到何某1家地坝边的公路上,在场的亲友就在那儿闲聊。他和刘某1站在何某1地坝边的公路边上,相隔约一米远,张某1、王某5、王某4、王某1在地坝上,地坝高于公路七八十公分。大约二三分钟后,听到一阵汽车轰油的声音,看到王水金开着一辆双排座货车过来,速度很快,直接撞到刘某1的奇瑞车上(刘某1的车离何某1的地坝约有十米左右),王水金的车撞了刘某1的车后反弹回去。当时他们都还没有反应过来,王水金又加油开车过来,轰油声很大,对直撞向刘某1,他本能地往旁边闪了一下,没有被撞到,刘某1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被撞了,刘某1后面是七八十公分高用石头砌成的地坝坎,刘某1被撞后就被挤压在地坝坎上,一边“哎哟”地叫唤一边瘫倒在地上,张某1和其他人把刘某1扶起来。这时王水金的车还没有熄火,他和王某4过去,王某4把王水金的车钥匙拔了下来,他把王水金右手拿着的一把刀抢了过来交给了王某6。他抢刀的时候,听到王水金说“我早就看不惯刘某1的屌样,要弄死他”。之后,他把王水金的货车挪开,用他的车和张某2把刘某1送往医院。途中,刘某1就没有气息了。后来听爸爸谢某2说,王水金得知是他爸爸报的警,还拿着斧头出来,扬言要杀光他们全家。2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水金是他的儿子。2017年1月3日,王某4、张某1、张某2等人在他家吃午饭,大家喝了一点酒。下午3点多,儿媳妇梁某告诉他,王水金刚才在家里喊刘某1,刘某1没有答应,王水金气冲冲的要去开车,意思是说王水金要开车去“整”刘某1。他怕出事就去阻止王水金。他到公路的时候,王水金已经把车子开了下来,他站在车前,王水金大声吼他让开,同时继续开车往前冲。他怕被撞到就让开了。接着听见“呯”的一声,王水金的车就撞了刘某1的车,把刘某1的车撞到沟里了。接着,王水金又加油往前冲去,他听到有人吼把人撞了。他过去看见刘某1被王水金的车撞到地坝坎子上,王水金还在车上,说刘某1装大。他去帮忙把刘某1扶上谢某1的车送往医院抢救,然后谢某2报了警。他估计是因为刘某1的女儿结婚,还没有来请他们,而且王水金喊刘某1,刘某1没有应答,王水金有意见。27、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王水金的妻子。2017年1月3日,她家杀过年猪,请了张某1等人到家里吃午饭,王水金至少喝了三四两白酒。下午三点多钟,王水金的二姐王某1和姐夫刘某1在何某1家地坝那里,在他家吃饭的人陆续过去和王某1、刘某1摆龙门阵。她上楼给女儿换裤子时,听到王水金在楼上阳台上喊“刘三、刘三、刘三”,喊了三声没听到有人回答,王水金就从楼上下来,她听到王水金边说“喊你还不理得”,边走进了厨房。她看到王水金手上拿着车钥匙,脸上很不高兴,她喊王水金不要出去王水金不听。她看情况不对,就喊公公王某2把王水金拦住。等王某2过去时,王水金已经发动了车。过了一会儿,她听到撞车的声音。当她出来时,公公王某2说“我不让快点的话把我都撞死了”。她在公路上看到王水金已经把车开到何某1家地坝旁边了,张某1、谢某1等六七人站在旁边,有人说撞到人了。她过去看到张某1将刘某1扶在公路边上,刘某1的两只脚在流血,腿是吊着的,后来谢某1开车把刘某1送往医院,她和王某4把王水金拉回家里。回家后几分钟,王水金拨打110报警,说自己撞了人。不久,警察就来了。2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刘某1的妻子,王水金的姐姐,小名王桂兰。2017年1月3日下午,她和刘某1驾驶渝BXXX**红色奇瑞轿车回忠县父亲王某2家。因为她女儿定于1月6日结婚,打算请王某2一家人参加婚礼。在路过何某1家时,看到五叔张某1、五婶王某5等人后,便和张某1等人在何某1家地坝摆龙门阵。刘某1在地坝外公路边和谢某1摆龙门阵。几分钟后,她听到有车加油门的声音,回头看见一辆小货车从王某2家方向开过来,先是在她家车停放的位置打了一下方向,货车左侧位置撞上了她家车头左侧位置。接着这辆车又打了一下方向,对准刘某1加着油门撞了过来,谢某1往后面让了一下,刘某1被撞到地上,腿被撞断了,当时她被吓到了,去扶刘某1,谢某1、王某4冲过去拦车,这时她才看到驾驶员是王水金。这辆车又往后退了约三四十厘米,就停了下来。然后王水金下了车,谢某1、王某4在抢王水金的刀,王水金还在叫“撞死你个狗日的,装大,喊你也不答应”。谢某1等人把刀夺下来后,把王水金按在何某1家猪圈墙边。后来谢某1等人开车送刘某1去抢救,王水金还在吼“王桂兰,王二姐,我就是要收拾你,上次你们回来,看见老汉也不喊,装大,我就是要整死你”。姑姑王某5看情况不对,带着她躲到别人家,警察来后她才出来。她和王水金家根本就没有矛盾,她母亲和父亲王某2几十年前离婚,带着她和哥哥、姐姐三兄妹改嫁。后来王某2结婚生了王水金,她们被带走的三兄妹对王某2有意见,就很少联系,少有走动。她在结婚前与王水金见过,之后就没有联系。王水金就因为她之前没有喊王某2爸爸,以及当天王水金喊她们,见她们没有答应,认为她们装大。2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3日,他在王水金家吃午饭,和王水金一桌,王水金喝了接近一碗白酒,其他人喝的啤酒。饭后他就回家了。下午六点多,听说王水金开车把人撞死了。3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3日下午四点钟左右,村民范维给我打电话说有警车到村里,他电话问王某7队长得知王水金开车把自己的亲戚脚撞断了,被撞的人人事不醒。31、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实他是卫生院的医生。2017年1月3日下午,他在卫生院上班,接到“王某7”的电话说合心村有个人脚被撞断了,让他找车去救治。他打120忠县人民医院电话,但救护车派完了,于是他到高洞场上等候。后来谢某1拉着刘某1来了,然后往马灌医院走。当时刘某1脸色苍白,已不能说话。他摸了一下刘某1的脉,感觉已经不行了。到了马灌医院后,确认刘某1已经死亡。32、证人吴某、龚某的证言,均证实与王水金关押在忠县看守所同一监室。王水金精神正常,表示很后悔,不该一时冲动。33、被告人王水金的庭前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7年1月3日,他家里杀年猪,请了亲戚和邻居到家里吃饭中午,他喝了四两白酒。下午3点,他在二楼听到郑某、范某1、范某2与母亲乐某说他同父异母的二姐王某1和姐夫刘某1回来了,与张某1、谢某1等人在何某1家地坝玩,还说到王某1和刘某1回来从不到他家玩,女儿结婚也没有请他们。他认为王某1和刘某1的做法太不孝顺,不对,很生气。他想叫刘某1、王某1到他家来把事情说清楚。他在二楼看见刘某1和谢某1站在何某1家地堡坎下面的公路边,刘某1的红色轿车和谢某1的白色越野车停在何某1家地坝出来靠他家这边的公路边。他在二楼阳台上喊了几声“刘三”(刘某1),刘某1都没有答应他。他更加生气,下楼准备去找刘某1和王某1理论,又听到母亲说“刘某1买了一辆红色轿车,他这种有钱人不会到我们家来”他听到母亲这样说越发生气,就想开着自己的车去把刘某1的车撞了,再去教训刘某1。他在经过厨房时顺手把案板上的一把尖刀拿在手上,想着要是打不赢刘某1的话,带着刀可以让刘某1害怕。他出门的时候,妻子梁某来劝阻,他没有听。然后拿着刀上了自己的福田小货车,把刀放副驾驶位置,启动车辆往何某1家开去。刚开了十多米远,父亲王某2将车拦住,问他去干什么?他让父亲别管。父亲让开后,他踩油门加速往何某1家方向行驶。因为是下坡,所以车速较快。他驾车过了谢某1的越野车后,往左边打方向用他自己的车的左前方撞向刘某1的红色轿车的左前方,刘某1的车的前轮掉到公路边的水沟里,他的车被弹回来一段距离。这时他看见刘某1和谢某1还在公路边站着,两人都面向公路,谢某1在刘某1旁边,靠近刘某1的车这一侧,他就想直接开车去撞刘某1。他力踩油门把车对着刘某1撞过去,他感觉车撞到“东西”后,又撞到了何某1家地坝的堡坎上后继续前行了一段距离。这时听到姑姑王某5在喊:“水金,你闯祸了,把刘某1撞倒了”,然后王某4、谢某1过来把他的车钥匙拔掉,谢某1或者王某4中的一人把他拿在右手的刀也抢了过去。他看到刘某1还在被他撞的那个位置,被张某2扶着。他还对刘某1说“撞死你个XX的,你娃装XX大,喊你都不答应,活该”。刘某1被送走以后,他被王某4等人带回家时,父亲和妻子等人都在劝他。当他听说刘某1已经死亡之后,就想着向公安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便用自己的电话(136XX****XX)打了110,110说已经有人报警,并把报警人的电话告诉了他。他问王某4那个报警电话是谁的,王某4说是四叔谢某2的。他觉得谢某2报警影响了他的投案自首,很生气,就乱骂谢某2,并在堂屋拿了把斧头,吵着要去找谢某2的麻烦,被王某4拦住了。警察到场之后,他主动拿着身份证、驾驶证交给警察,说自己就是开车撞人的司机,然后被警察带走。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收集程序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害人刘某1系城镇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生于1928年9月6日,案发时88周岁,系刘某1之母,包括刘某1共有五个子女,均已成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生于1971年10月8日,系被害人刘某1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生于1993年10月15日,系刘某1之女。被告人王水金驾车撞击损坏了刘某1、王某1的奇瑞汽车,经鉴定需修复费用302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王某1、刘某2的陈述及户口簿、被告人王水金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水金故意驾车撞击被害人刘某1,致刘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王水金提出,他当时处于醉酒状态,驾车撞击了被害人刘某1的汽车后准备把车停到刘某1面前吓唬刘某1,主观上没有杀害刘某1的想法,撞倒刘某1后,并无持刀欲继续加害刘某1的行为,以及辩护人提出王水金驾驶车撞击被害人刘某1的汽车后,准备将车停到刘某1面前吓唬刘某1,因大量饮酒后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将刘某1撞倒,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王水金对其因亲友间的琐事对王某1、刘某1不满,而驾车撞击王某1、刘某1的汽车后,又驾车故意撞击刘某1,致刘某1死亡的事实庭前已有供认,且有证人谢某1、王某4、张某1、张某2、王某1、王某6、梁某、王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尸检鉴定、DNA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证人谢某1、王某4、张某1、张某2、王某1、王某6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等能够证实王水金驾车撞倒刘某1之后,欲持刀继续加害刘某1而被谢某1、王某4等人制止的事实。综上,王水金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王水金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王水金作案后主动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王水金作案后虽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但最初辩解因过失而撞到了刘某1,其后供认系故意驾车撞刘某1之后又翻供,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定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水金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亲友间的琐事引发,王水金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对王水金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王水金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审查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产生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33693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住宿、误工费酌情认定5000元,余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1031元、汽车修复费用3025元,共计62749元,王水金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畴,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水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王水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王某1、刘某2因本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丧葬费33693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5000元、余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1031元、汽车修复费用3025元,共计62749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王某1、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谭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