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辖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辖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78号(E)。法定代表人:还国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电厂路。法定代表人:苏国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3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另一被告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由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审理。被上诉人江苏金盛高空工程��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的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9号机组烟囱拆除工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故邢台市桥西区作为不动产所在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易然审 判 员 武 洁审 判 员 陈勤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韩伟刚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