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白连锁与包巴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连锁,包巴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连锁,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委托代理人:王占辉,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巴图,男,1964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委托代理人:张艳梅,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白连锁因与被申请人包巴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22民终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连锁申请再审称,嘎查委员会证明沙袋是包巴图填的,围栏铁丝是白连锁围的,不影响洪水和水流方向。多名证人都证明是包巴图填的沙袋子,没有证据证明2015年6月5日发洪水被冲淤沙是白连锁造成的,包巴图提供的证据都是伪造的。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洪水的自然排水具有不可抗力,是天然形成的,与白连锁无关,不是白连锁行为和过错造成的。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驳回包巴图的诉请。包巴图答辩称,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白连锁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白连锁与包巴图两家东侧的公共防洪排水渠是为全体村民安全排洪修建的,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添堵水渠。白连锁主张其未填沙袋,围栏铁丝是不会影响洪水和水流方向的,但亚门毛杜嘎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证人证言均证实白连锁拉围栏并添堵沙袋。2015年6月5日洪水经水渠漫入包巴图家承包地及居住的院内,虽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原因,但也有白连锁私自堵塞水渠改变洪水流向的人为原因,二审判决白连锁对包巴图家的经济损失酌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白连锁申请法院到实地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白连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连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斯日古楞审判员 赵 淑 娟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秋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