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执448号之二十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大祥与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祥,朱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448号之二十申请执行人:郭大祥。被执行人:朱海燕。关于郭大祥申请执行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海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元,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朱海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508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