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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448号之二十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大祥与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祥,朱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448号之二十申请执行人:郭大祥。被执行人:朱海燕。关于郭大祥申请执行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海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元,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朱海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508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