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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建红、胡爱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红,胡爱国,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红,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胡爱国,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兵,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红与被执行人胡爱国、王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房产已抵押贷款,待还款完成后再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化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