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红梅与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梅,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510号原告:何红梅,女,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被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法定代表人:杨光伟,系公司经理。原告何红梅与被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何红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计518元,由原告何红梅负担。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王柳苏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