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荆州建银傲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荆州安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州建银傲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安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第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荆州建银傲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业利,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安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沙大道西。法定代表人:刘孟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威,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荆州建银傲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荆州安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本案中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其事实依据不充分,由此导致实体判决法律适用不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荆州建银傲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安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0元、4300元,分别予以退还。审判长 陈时中审判员 陶齐学审判员 韩秀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