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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樊庆义与刘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庆义,刘素梅,天津耀隆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531号原告:樊庆义,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素梅,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第三人:天津耀隆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473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庆义诉被告刘素梅、天津耀隆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庆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庆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樊庆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