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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民,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同市。负责人:张忠,总经理。张丽娜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通知。执行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