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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191号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书确认: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人民币380280元。因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连贵等三十八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6435元,并已支付给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00527元。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