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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俊飞与董伟红、张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俊飞,董伟红,张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6322号原告:邵俊飞,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山县。委托代理人:郭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伟红,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张小涛,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因本院在审理邵俊飞与被告董伟红、张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俊飞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俊飞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露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