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晓春、汪志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春,汪志良,谢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6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晓春,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汪志良,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谢红莲,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晓春与被执行人汪志良、谢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汪志良在安徽省同春机械有限公司处有股权,2015年8月14日已冻结两年,现需要继续冻结。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志良在安徽省同春机械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