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殷宗秀、闵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殷宗秀,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179号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6475111-1。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殷宗秀,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闵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殷宗秀、闵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殷宗秀、闵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