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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与温兆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温兆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553号原告天津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地址静海区经济开发区旭华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9124080X。法定代表人:杜晓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兆静,女,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以上被告情况均由原告提供。原告天津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兆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伯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