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富业、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富业,高明,淄博盛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胡富业,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高明,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盛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凤凰村。法定代表人:高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富业与被执行人高明、淄博盛磊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