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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健、卢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卢伟海,卢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811号申请人:李健,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卢翔飞,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卢伟海,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申请人:卢光龙,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李健与卢伟海、卢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卢伟海、卢光龙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李健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卢伟海、卢光龙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