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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5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5828李开亮与吴永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亮,吴永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828号原告:李开亮,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先进,无锡市梁溪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永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亮与被告吴永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亮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5元,由李开亮负担。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英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