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治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099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治鹏,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李良财罚金1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治鹏的银行存款1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