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咸安执补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咸宁新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时空公司)、咸宁市山乡小院酒店有限公司(山乡酒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新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时空公司),咸宁市山乡小院酒店有限公司(山乡酒店公司),喻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咸安执补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咸宁新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时空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柏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宁市山乡小院酒店有限公司(山乡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思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喻世忠,男,1962年4月20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时空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乡酒店公司、喻世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乡酒店公司和喻世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洋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0日地点:执行裁决庭审判长:张宏敢审判员:彭亚华审判员:李启明书记员:夏洋彭亚华:本院在执行(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咸宁市山乡小院酒店有限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对另一被执行人喻世忠也采取了拘留措施。现查明咸宁市山乡小院酒店有限公司和喻世忠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李启明:同意承办人意见。张宏敢: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