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由四夫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由四夫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28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由四夫,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回族,小学文化,系个体餐饮业主,户籍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由四夫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3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韩由四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韩由四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由四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韩由四夫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由四夫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3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卫军代理审判员 王传伟审 判 员 陈光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查鸿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