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691邓如文与徐长友、惠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如文,徐长友,惠明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691号原告:邓如文,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徐长友,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惠明永,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邓如文与被告徐长友、惠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邓如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如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如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原告邓如文承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