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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834、835至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彦飞、慕海通等与威海集诚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飞,慕海通,于开臣,慕德恩,王忠阁,邹立富,于春财,许成勇,黄春营,卢明君,梁培涛,丛春滋,张传其,邹国进,李书杰,朗亚轩,邵学龙,李自海,于建阳,王瑞庆,徐源松,陈修朋,李书申,邢力,王正宇,邹本杰,吕春军,威海集诚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34、835至865号申请执行人赵彦飞、慕海通、于开臣、慕德恩、王忠阁、邹立富、于春财、许成勇、黄春营、卢明君、梁培涛、丛春滋、张传其、邹国进、李书杰、朗亚轩、邵学龙、李自海、于建阳、王瑞庆、徐源松、陈修朋、李书申、邢力、王正宇、邹本杰、吕春军被执行人威海集诚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东路。法定代表人邹正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彦飞、慕海通等与被执行人威海集诚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2017)鲁1002民特18号等民事裁定书系列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威海集诚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9月5日在工商部门注销企业登记。本案申请执行人赵彦飞、慕海通等已于2017年8月7日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彦飞、慕海通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