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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志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88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莉,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茂鑫,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志明,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杰,四川法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莉与被申请人李志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川1802民初885号民事裁定,冻结李志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营业部账户,在雅安市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场信用社帐户,及其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雅安市雨城区雅明居家具店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共计396018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18日止。李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莉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志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营业部账户,在雅安市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场信用社帐户,及其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雅安市雨城区雅明居家具店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定洪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人民陪审员  罗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樊凌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