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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771号原告:常某某,女,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兵,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孙剑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孔宁、邓晓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常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常某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某撤回对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由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孔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萍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