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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申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秀英、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秀英,王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申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秀英,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霞,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再审申请人胡秀英因与被申请人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8民终3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秀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李士强审判员 李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