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冀冬娥与王耿若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冬娥,王耿若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106号原告:冀冬娥,女,汉族,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耿若愚,男,汉族,1999年7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冀冬娥诉被告王耿若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冬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冬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冬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保全费520元,计1022元,由原告冀冬娥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孙荷丽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