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1925号原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南,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法定代表人:安广析。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