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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94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海艳诉被告李宝瑛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艳,李宝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94民初37号原告:田海艳,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5********,汉族,住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上呼兰经营林场*组。被告:李宝瑛,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86********,汉族,住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上呼兰经营林场*组。原告田海艳诉被告李宝瑛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田海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海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海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后100.00元。由原告田海艳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退回原告田海艳100.00元。审判长 :赵雪伟审判员 :刘万国审判员 :戴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滕金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