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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辉敏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敏,莱州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340号申请执行人:孙辉敏,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军,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孙辉敏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辉敏以本院(2017)鲁0683民初字第4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英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