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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彭丙坤诉被告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丙坤,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民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235号原告:彭丙坤,男,1964年9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厂区。法定代表人:王佐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丙坤诉被告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丙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丙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丙坤撤回对被告承德天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12元减半收取481.56元,由原告彭丙坤承担。审判员  张凌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