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金川申请执行孟庆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川,孟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川,男,汉族,1947年生,五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孟庆文,男,1987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川与被执行人孟庆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孟庆文已按照(2015)五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7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树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赵 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