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某与隋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隋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3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某,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1民初5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上诉人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程某。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黄树华审判员 郭光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