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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丰水、陈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丰水,陈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周丰水,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陈仕军,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丰水与被执行人陈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仕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仕军的银行存款17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