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0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与白某某商品房买卖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白利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285号原告: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勇,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利平,男,余不祥。原告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利平商品房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77(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3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