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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鹏海汽车电器修理部与被告于战江、周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鹏海汽车电器修理部,于战江,周建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963号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鹏海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者:XX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忱被告:于战江被告:周建军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鹏海汽车电器修理部与被告于战江、周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鹏海汽车电器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鹏海汽车电器修理部负担。审判长  郑显波审判员  陈壮威审判员  姜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乃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