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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日升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52号原告:青岛日升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薛平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王军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邓洪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日升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日升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79元,减半收取16639.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16639.5元。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赵桂修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