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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勇、陈春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陈春来,胡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徐勇,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陈春来,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胡金环,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1)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全部履行。2012年7月5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人民币4万元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依法将本案作终结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7年5月10日依据本院(2012)合高新执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胡金环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小庙镇建设路北侧(产权证号:小庙010XXX号)、查封被执行人陈春来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XX北XX街道(产权证号:00005XXX号)房产各一套,现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1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胡金环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小庙镇建设路北侧(产权证号:小庙010XXX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春来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小庙镇北分路街道(产权证号:00005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