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建利、叶红琴、余有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黄蒿洼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利,叶红琴,余有成,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黄蒿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建利,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村。申请执行人叶红琴,女,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村。申请执行人余有成,男,汉族,1998年12月3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黄蒿洼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村法定代表人陈国保,系该村委会主任。余建利、叶红琴、余有成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黄蒿洼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黄蒿洼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黄蒿洼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余建利、叶红琴、余有成支付案件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75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黄蒿洼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27025元。后申请执行人余建利、叶红琴、余有成将案件款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0元领取,本院提取执行费275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