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0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阮德建与钟育才、陈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德建,钟育才,陈妙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124号原告:阮德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聪,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龙,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育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陈妙芝,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受理原告阮德建诉被告钟育才、陈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阮德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阮德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合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德建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阮德建负担。审 判 长  余佳丽人民陪审员  吴构璋人民陪审员  陆霄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淑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