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10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俭铃与叶昌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剑铃,叶昌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785号原告:苏剑铃,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昌宗。原告苏剑铃与被告叶昌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苏剑铃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剑铃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剑铃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剑铃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