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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伟平与王青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平,王青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027号原告:王伟平,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青见,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平诉被告王青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伟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平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雅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