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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罗有文与被执行人苍溪县唤马镇瓦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有文,苍溪县唤马镇瓦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罗有文。被执行人:苍溪县唤马镇瓦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罗有文与被执行人苍溪县唤马镇瓦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有文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苍溪县唤马镇瓦店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术琼 来源:百度“”